向入境處虛假陳述
裁判官裁決指,控方指控被告曹云(卅三歲)在○八年,向女事主楊曉軍訛稱是一間公司的董事,聲稱替她辦理專業人士來港的就業申請,而收取她逾四萬元手續費。惟在已呈堂的同意案情中,控辯雙方都確認被告的確是該公司的董事,因此與控罪所指不符,故裁定相關的三項欺詐罪名不成立。
官續指,女事主以特赦證人身份作供,法庭接納她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相反被告的證供存有不可信之處,故裁定被告確如事主所述,曾在入境處叫事主填寫不正確的工作資歷。辯方求情指被告初犯,留有刑事紀錄已是很大懲罰。
案件編號:ESCC 610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