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全面管治權」的提出,《港區國安法》的公布,為「將禍國亂港者驅逐出特別行政區管治架構」提供了治港方針的法律依據。驅逐「禍國亂港者」,就是要對人事動手術,這已在立法會見了效果。4名反對派議員被DQ,10幾名反對派議員自知在立法會再難搗亂破壞得逞而「總辭」,尚有兩名要「堅守崗位」,但須立刻與「禍國亂港者」劃清界線,作為「反對派」也已尸位素餐,是否會向「忠誠反對派」靠攏尚待觀察。
香港特區管治架構中的立法會,議員數十人而已,誰是「禍國亂港者」清清楚楚,驅逐不難。然而,行政、司法和其他擔負管治責任的領域中的「禍國亂港者」有多少?無人知道。他們相當隱蔽,很少公開跳出來搗亂破壞。他們是「兩面人」、無間道,有的「奉命行事」,有的「孤身作戰」;有的有組織,有的無組織。他們在「禍國亂港」問題上心意相通,一有機會就「協同共進」。他們有的手握大權,有的掌握小權,但不妨礙在各自的崗位上,利用自己的權力之便發揮作用。
對此,上面具體情況不明。面對這樣的情況,中央現在只能「大面」上,在大政方針、法律層面上,豎起堂堂正正之旗,為「愛國者治港」訂立標準和規矩,警告「禍國亂港者」必須驅逐,以形成強大的輿論宣傳氣場,震懾潛伏者、陽奉陰違者。長遠而論,中央要落實全面管治權,實現「愛國者治港」,還是要靠中央在組織工作和人事培養方面,下紮實的工夫。中央要有自己的檔案建立、考核和甄別,朝廷吏部從現在起就要介入特區的人事工作,包括對公務員和公職人員的工作,把香港特區的管治架構和人事安排牢牢掌握在自己手裏。
在這個過程中,不排除要對現行的「港人治港」概念作出調整,積極引入內地人才治港。既然是「愛國者治港」,那麼,現行和一直以來的「港人治港」概念已不能「滿足」和完成這樣的要求了。而將「禍國亂港者」驅逐與將「愛國者治港」內涵擴大,就更應同時展開,有破有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