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事如果一百人之中有五十多人贊成,是否就可以剝奪其他四十多人的權利?按理不行,否則就不能稱為公義的社會。
剛結束的區議會選舉,泛民主派戰績彪炳,取得八成多的議席,反對派陣營中有人沾沾自喜,說暴力抗爭手法一樣得到市民支持,選民並無與「勇武派」割席。
這個問題要分兩個層次去看,首先,今趟泛民的戰績是否當真很了不起?我認為不是。在反修例運動未出現之前,如果搞一次全香港的公投,泛民對建制,得票比率大抵會是五十多對四十多,前者會多出十來個百分點。近月的一場運動把香港鬧得翻了天,區議會選舉也成了變相公投,而投票的結果是泛民得票約百分之五十八,建制派約百分之四十,兩大陣營的「基本盤」沒大變,故若說泛民勝得如何出彩,未免誇大其詞。
泛民陣營中,有競逐連任的區議員勝選後接受電台訪問,說他的對手「空降」該區,全無政績,也輕易取得三成多的支持票,足證建制的力量不容小覷。這位仁兄倒好,沒有被勝利沖昏頭腦,知道社會的聲音不是一面倒傾向反對派。
再者,即使支持建制、反對暴力的人只有四成,在社會上屬少數派,但也不代表其餘五、六成人就可以剝奪少數者的權利。守法、愛護和平的市民,有權要求保障自己上班、上學的自由,更加有權要求保障發表個人意見的自由。過去幾個月,香港儼然成了妖獸都市,回歸後的言論自由從沒受過如此嚴重威脅,你只消在街上批評一下示威者的破壞行為,隨時便會給人「私了」,打至遍體鱗傷。任何人只要口稱是為正義而戰,就可以隨便堵路、毀車、打砸商舖。我權當區選結果反映出五成多人不會與勇武者割席,但是否代表其餘四成人就要繼續接受示威者的暴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