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心而論:孩子的責任

理大一役給社會大眾留下最深刻的印象,是當「抗爭者」被圍堵在理大校園,脫身不得之時,竟然先後有不少團體站出來,呼籲警方停手,放被困者一馬,原因是他們都是「孩子」。有團體乾脆叫作「保護孩子」,要求進入校園為這些「孩子」謀求退路。

我不曉得社會今天對「孩子」的定義,看來事件雙方都同意,被圍困的「抗爭者」之中,十八歲以下的宜寬鬆處理。於是有中學校長、社會工作者、大學高層、政界名人輪流進入校園把部分「抗爭者」帶出去,警方承諾,這些「抗爭者」如果是十八歲以下的,只要登記個人資料便可暫時獲准回家,但警方保留日後追究的權利。看來「十八歲」是公認的劃分「孩子」與成年人的標準了。

在警方成功完成包圍之前,市民在電視新聞見到,大批「抗爭者」到處拋擲磚頭、石塊和汽油彈,理大校園大門內外火光熊熊,連接理大校園到港鐵紅磡站的行人天橋被燒通頂,紅磡海底隧道收費廣場的收費亭付諸一炬,辦公大樓加上內部設備悉被砸爛搗毀。那些聞聲而來向警方作反包圍的救援者,把漆咸道和梳士巴利道沿途停放的汽車盡皆燒毀。有傳媒其後進入校園採訪報道,但見理大校園一片凌亂,到處被大規模損毀破壞。這些行為,難道都是「孩子」可以做出來的嗎?再放遠一點,那些在街上不停破壞公共設施、砸爛港鐵、焚燒商號、圍攻警署、向不同意見者動輒施暴的行為,哪一樣像「孩子」所作所為?難道種種破壞社會的行為都是十八歲以上的參加者做的,十八歲以下的都是無辜的旁觀者?

反而他們在中大和理大校園內的表現:廢物堆積,吃不完的食物到處亂丟,用過的洗手間無人清理,有他們之間「留守」的「工作人員」說,他們不懂煮食,只會以即食麵和乾糧充飢,吃完東西後不收拾食物殘渣,不懂把碗碟清潔留待下次再用。這些不顧公德、不懂紀律、未能照顧自己、更遑論照顧別人的自私自利習慣,更似大家久已聽聞過的「港孩」特質。

我同意有些輿論的說法,同一個汽油彈擲出來,無論拋擲者是十五歲、二十五歲還是三十五歲,其傷害性並無差別。我相信這五個多月來對香港社會造成的破壞,不少是來自十八歲以下的暴徒。

我贊成對年輕的犯罪者判刑輕點,讓他們有機會檢討自己的錯誤,日後得以改正,學懂永不再犯。但是,他們也應為自己破壞社會的行為負上責任,例如法庭在日後判刑時,可以要求他們的家長賠償經濟損失,這才是讓他們真正反省,學懂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