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吟虎嘯:顛倒法理 兩制犯一國

九七回歸後,如何實施「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對保留香港原有的司法制度和普通法,中央最毫不猶豫,知道這是長期保持繁榮穩定的基石,為了增強港人信心,中央還「加碼」在香港司法體制上設立終審法院,令香港法治和「高度自治」能夠更好運行,中央的這份誠意誠心天下共見。

不過,國家主權原則不可有絲毫削弱和含糊,香港特區的司法體制和實行普通法,及司法權的國家憲制來源必須清清楚楚。因此,香港《基本法》第一條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二條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八條是: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這些規定清楚表明,香港的司法制度、普通法、司法權都是中央給予的,是國家憲法規定的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人大「釋放」的,這在憲政上和國家體制中有清楚的上下關係,「中央」和「地方」的關係,不容顛倒,不容「並駕齊驅」,更不存在「以下犯上」的「詮釋」空間。相互關係清清楚楚,依憲法辦事,遵守規矩,「一國兩制」、「一國兩法」就能平穩順暢運行。

然而,香港司法中有人偏偏很不安分、不「守法」,他們或是出於對國家憲法的無知,或是出自「專業精英」的傲慢,或是出於抗拒中國收回香港,兩制對抗一國的心態,拒認國家憲法、憲政之權威法源和地位,聲稱香港《基本法》條文「都顯然只是與普通法制度有關」,而「《基本法》不能受制於中國憲法」云云。明目張膽,兩制犯一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