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醫生欺騙租屋津貼罪成入獄:被告借用醫學院同班同學之名,購入及實質持有一個居住單位,然後訛稱租住該單位,騙取公務員租金津貼,以支付該物業的按揭供款。
上世紀八十年代,當政府醫生時亦曾聽聞此欺騙手法,安排是兩名政府醫生買下兩個大致相同的居住單位,你租住我買的,我租住你買的,兩人便可「合法」領取公務員租金津貼,實質用來支付買下單位的按揭供款。該津貼規定只可用作交租,不可用來供樓,而租樓亦不准租自己近親物業。此物業對調安排,參與者均等受惠,兩者皆沒告發對方誘因,故規管當局難以識破。
然而,上述個案借自己之名予被告買樓的一方,並沒有以被告之名購買物業來騙取租金津貼,卻要肩負名義業主之責,利益長期不對等,且遲遲未能擺脫這非法「義務」工作,相信正是他獲檢控當局准予出任特赦證人之因。
騙取公務員租金津貼還有其他花款。例如,以租金津貼租樓,但自己根本不是居住其中,而是讓給親戚朋友居住,有否收取租金,不得而知。規管當局進行突擊檢查,作用不大,處心積慮行騙者預先安排把個人物件,如醫學書籍之類放置租用單位;甚至預留房間,風聲緊時便小住幾天!
這是部分「最優秀隊伍」中人教我印象至深的故事,當時已感十分不對勁。結果我沒申請任何房屋津貼,在隊伍中沒留幾年便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