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回歸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曾三次就《基本法》進行釋法,三次都在香港社會引起爭議,其中兩次釋法是應港府提請,一次由人大常委會主動進行,惟從未試過由終審法院提請釋法。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訂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常委會授權本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但如果本港法院需要解釋關於中央管理事務或中港關係的條款,而有關解釋會影響案件的終局判決,終院可提請人大常委會進行釋法;人大常委會在作出解釋前,會先徵詢基本法委員會意見;而在釋法前已作出的判決,不會受釋法結果影響。
九九年一月終院裁定港人在內地的非婚生及成年子女都有居港權,引起極大爭議,港府於同年五月決定首次提請人大釋法,被部分政黨及法律界人士批評破壞法治和司法獨立,又質疑《基本法》只訂明終院可提請人大釋法,港府無權繞過終院自行提請。
人大常委會於同年六月作出解釋,指內地人來港前在內地所生的子女無居港權,變相推翻終院的判決。當年案中的港府代表律師,正是現今的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當時他曾被親北京人士質疑「漏招」,沒有及早要求終院提請人大釋法。
○四年人大常委會主動就香港政改問題進行釋法,將《基本法》訂明的政改「三部曲」變為「五部曲」,再次引起爭議。○五年港府再就特首補選問題提請人大釋法,人大常委會最後說明補選特首任期為該任特首的餘下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