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被追討八億港元債務的發展,我與一些法律界朋友談論這則新聞時,得到新穎的見解。
事件的斟酌點是,到底香港特區的法院有沒有法理依據,受理美國「禿鷹基金」向剛果追討欠債的申請。中央政府重申,事件涉及香港特區處理外交事務,而根據《基本法》第十三條、十九條和附件三,分別闡明外交事務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原則,香港特區需要實施內地包括《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等全國性法律,中央政府認為有關案件牴觸「完全外交豁免權」,因此香港法院理論上是不可以受理這案件。
外界很多人認為,法院最後會判「禿鷹基金」勝訴,導致特區政府要尋求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不過,我的朋友持相反意見,他認為法院最終會判「禿鷹基金」敗訴。法院會肯定香港擁有「部分外交豁免權」,然後釐清甚麼時候「部分外交豁免權」生效,甚麼時候不生效。
如果是涉及國家的商業行為,這將就屬於「部分外交豁免權」,香港法院可以根據《普通法》審理案件;但如果事件是涉及國家的政治行為,香港法院就不可以干涉國家的外交主權,也就不可以受理案件。
法院會把剛果案定義為國家政治行為,因而令剛果政府免被起訴。這結果對中央政府來說理應是歡迎的,卻非中央政府所能接受之理由。因為,法院承認了香港有「部分外交豁免權」,而在《基本法》之下,香港沒有處理外交的權力,這也就表明根本沒有「部分」或「完全」的概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