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不上貪官 反腐愈反愈腐

內地兩名億元巨貪,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原副總經理彭曙、湖南省高廣投資公司原總經理胡浩龍,在一審被判死刑近四年後,近日二審被湖南高院改判無期徒刑。判決再次釋放一個令天下貪官俱歡顏的重大訊息,即貪污受賄不會再有生命代價,但卻可能導致官場腐敗出現前腐後繼的惡性循環。

彭曙、胡浩龍分別被控受賄約一億八千萬元和一億七千多萬元,於二○一五年被湖南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洩露內幕訊息罪等數罪並罰,一審判處死刑。之後二人上訴,而湖南高院認為,考慮二審時立法機關已修改貪污罪的刑罰,且二人具有自首、坦白情節,遂予以改判。

貪腐老虎 保護對象

依據一五年出台的《關於重大貪污受賄犯罪案件量刑意見》,其中規定:貪污、受賄數額一億元以上的,一般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從法律角度看,湖南高院的二審判決或許並無不當。但為何卻會引發社會關注?主要因為判決意味着無數貪官可確保「生命安全」,再來就是官員腐敗一個比一個厲害,貪腐金額沒有最高,只有更高,民眾普遍擔憂貪官膽子愈來愈大、涉案金額愈來愈多將變成官場「新常態」。

這樣的擔憂並非無的放矢。中共十八大以來,中央不惜以「亡黨亡國」警示,鐵腕反腐,成千上萬各級官員因貪腐落台,包括數百名省部級以上高官和解放軍將領,當中不乏億元巨貪,惟至今無一被重典嚴懲。官場貪腐「老虎」如野生老虎一樣,成為國家級「保護動物」,只可囚養,不可殺之。

從所有涉貪判決可見,似乎個個貪官均有「立功」,且都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條件。其實,所謂立功表現和從寬處罰情節,可操作空間極大,根本就難保證司法公正,而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標準,如今被法院規定億元以上只判死緩,無疑就是變相特赦貪污死罪,令「依法治國」成為貪官的「免死金牌」。

在中央高壓反腐之下,目前官場隨便抓一貪官,涉案金額都在千萬元,甚至億元以上。顯然,億元巨貪免死刑事件是在向全國官員傳達錯誤訊息,只要貪污數百萬收手便可安然無事,即使貪污金額再大亦能保命,坐幾年牢還有機會保外就醫。尤其是,巨貪「老虎」可以免死,各地勢必放生無數「蠅貪」、「蟻貪」,極有可能出現「愈反愈腐」的嚴重後果。

古代近臣有免死金牌,當代貪官則有死緩優待,古往今來竟然一脈相承。然而,刑當罪則成,不當罪則侮。在沒有陽光法案的監督機制反腐下,治貪只能用嚴刑重典,官愈大罪愈重,才能有效阻嚇,否則,該殺不殺,貪官有恃無恐,不但會令多年來的反腐戰果前功盡棄,最終更可能導致官場腐敗進一步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