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日前通過新例,列明警員依法履行職務時若損害了公民合法權益,個人將不必承擔法律責任,亦不會遭停職革職處分,此舉被指有利警員放下包袱,提高執法效率。只是內地警察隊伍良莠不齊,令人擔憂新例會助長濫權風氣,百姓權益更難保障。
不可否認,警員在執法過程中難免會遭遇各種突發情況,阻撓執法、暴力抗法乃至襲警等惡性行為時有發生,切實保障執法權威及警員人身財產安全是應有之義。正如當局指出,過去四十年來,全國因公殉職的警員超過一萬三千人,單是去年就有三百多人殉職;另外各級公安機關受理核查的侵害警員執法權益案亦高達一萬三千宗,加強警察權益保護勢在必行。
尤其當社會進入轉型期,深層次矛盾多發,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亦面臨不少新情況、新風險。譬如隨着民眾法律意識不斷提高,對警察文明執法的要求亦愈來愈高,稍有不慎更會招致曲解,甚至刻意渲染警察暴力等行為,從而引起社會混亂。此舉亦給警方的正常執法帶來壓力,以致出現綁手綁腳和稀泥式的胡亂執法行為,反令法治的公平性遭破壞,執法的正當性受質疑。
事實上,類似的危害早已從各方面顯現出來,並有進一步惡化之趨勢,比如江西撫州日前發生的輔警遭老翁「偷桃」事件,起因便是老翁的兒媳婦違規停放車輛在先,一家人撒潑耍賴,無理取鬧,老翁更扯着輔警下體二十分鐘不放,令對方痛不欲生,但在場同袍卻不敢採取措施制止;湖北赤壁曾有警員被抗法者壓在身下,以致脾臟破裂,同袍只顧拍現場視頻而非立即施援,實在荒唐之極。
身為執法者,既不能維護法律公正,更無法保障自身安全,勢必導致法治精神受損,令更多的人無視法紀,犯罪分子更加肆無忌憚。但警察也有警察的苦衷,因為在以往的執法過程中,一旦造成民眾意外傷害,責任亦須自己承擔;甚至迫於輿論壓力,一些事件還需警察來背黑鍋、遭問責,處處委曲求全。如今新例清楚列明免責條款,重新劃定責任,一解警察後顧之憂,可謂相當及時。
只是還須看到,內地警界徇私濫權腐敗之風盛行,執法過程中不乏過度使用武力行為,行私刑屈打成招時有所聞,如何有效規管公權力一直是老大難的問題。現今社會群體性事件高發,民眾圍堵、衝擊公安機關時有發生,警民關係持續惡化的背後,有些是受到警方及其他權力機關的不公對待,引發民怨大火。而新例中幾乎豁免了警員所有責任,可以放膽而行,百姓日後的維權抗爭遭受更嚴厲打壓已是大概率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