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14日內欠薪負刑責

【本報訊】《2010年僱傭條例(修訂)條例》昨正式生效,當勞資審裁處及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作出判決後,僱主若於十四天內仍未向僱員發放欠薪,要負上刑責,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副主席吳慧儀表示,雖然修訂法例可起阻嚇作用,但是最重要是協助工人追討欠款,當局應豁免僱員申請公司清盤時需支付的費用。

修訂法例訂明,僱主若故意及在沒有合理解釋下,於十四天內沒有支付由勞資審裁處及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裁定款項,即屬違法及需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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