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地產大公子李家傑借肚生仔引發社會激辯代母問題,包括港人在海外參與代母交易是否犯法,根據《人類生殖科技條例》,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提出或參與代母安排的商議而作出或接受付款,均屬違法;但當初有份審議該條例、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前主席梁智鴻則指:「相信香港的法例好難伸到去外國!」法律界亦直指,在港違法在美合法,即使兩地有刑事司法互助協議也不能適用,相信本港要執法絕不容易。
李家傑昨日向傳媒發表聲明,表示感激各界對其三名初生嬰孩的關注,並指生兒育女是人生大事,家庭生活亦應受社會尊重和法律保障,希望各界能給予他們父子四人私人生活空間。另香港道教聯合會主席湯偉奇亦力撐李家傑,他指從道教的觀點,李家傑的做法盡孝親之道,體恤了父親年事已高,盡顯孝心。
但各界對在外地代母產子是否合法仍議論紛紛。根據《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禁止在本港進行涉及商業成分的代母交易,受助對象亦僅限已婚夫婦進行;條文更列明,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提出或參與任何以代母安排為出發點的商議、要約或同意商議作代母安排而付款或接受付款,均屬違法,最高可判監兩年罰款十萬元。
梁智鴻昨出席公開場合時卻指出,本港的法例十分清楚指明以代母產子不可涉及商業成分,亦只容許已婚父母利用代母產子;法例的精神是讓因基因或身體問題而不能生育的夫婦,可透過科學方法協助產子,因要好好保障嬰兒,故不容單身人士以代母產子。
不過被問及港人在外國找代母生子是否犯法時,梁直言:「我相信香港嘅法例好難伸到去外國!」至於李家傑的個案是否犯法,梁智鴻表示,此問題應由律政司解答。負責執行該法例的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發言人表示,由於每宗個案的情況不同,不能一概而論,對個別事件不會作出評論。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出,該例的英文版與中文版意思有出入,「睇英文可以睇到立法原意,喺外地主動去搵代母畀錢佢才算犯法,如果喺美國畀錢幫襯一間打開門合法的生仔公司,應不算犯法!」他又指,同一事件,在港違法在美合法,即使兩地有刑事司法互助協議也不能適用,相信本港要執法亦有困難。來自法律界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則認為,該例顯示,在外地付款參與代母安排屬犯法,「執法則是另一回事!」
仁安醫院發言人亦承認,自報道刊登後接獲數宗與代母產子有關的查詢,不過該院院長李繼堯強調,院方從無提供代母產子的生育服務。有醫學界人士則清楚解釋,本港容許代母產子,重點在於不可涉及商業牟利。不過醫院要向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取得相關牌照並不容易,並須遵守條例中繁多的守則、據了解,本港暫時未有機構提供代母產子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