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終審法院昨就《吸煙(公眾衞生)條例》有關吸煙範圍的「室內」定義爭拗一錘定音,判政府上訴成功,詳細判決理據則稍後以書面下達。律政司對於高院法官在一宗巿民被指在禁煙區吸煙的上訴案中,裁定涉案的茶餐廳並非四面圍封,不符禁煙條例中「室內」的定義,判巿民上訴得直之餘,亦令一百八十多宗類似檢控個案要暫緩處理,律政司認為判決影響深遠因此提出終審上訴。
原本上訴得直已脫罪的涉案食物環境衞生署的小販管理主任何鈾然,昨日亦需到庭應訊,終審法院最後判定何的罪名毋須恢復,維持脫罪之身。何在庭外表示現仍在食環署工作,對於要再出庭雖不感到麻煩,但正如大律師所講,事件已困擾他兩年,現在終告了結,他亦不想再作評論。
何原被控在○八年二月於休班時,在深井村傅記粥麵茶餐廳的延伸範圍內吸煙,事後遭控煙辦票控,被判罪成及罰款。
衞生署發言人對終院判決表示歡迎,並指裁決釐清了有關條例的法律基礎,又指控煙辦會跟進因此項上訴而延期的違例吸煙個案審訊,並呼籲市民合作,支持在非吸煙區的禁煙執法工作。
代表律政司的副刑事檢控專員李紹強昨陳詞指,條例的本意是在大部分被圍住的地方禁煙。若依原審法官湯寶臣的判決定義「一個地方如果四面中有三面圍住,但第四面僅圍住四成九」,都算是室外地方的話,明顯違反了立法原意;並指湯過分着重「圍封」一詞的字面解釋,忽略了通風因素。終院另外邀請了大律師陳政龍以「法庭之友」身份給予中立意見,他亦持相類見解。
終院五名法官昨認同控方理據,首席法官李國能稱,「圍封」不一定代表完全封密,一個地方也可被形容為「部分圍封」;常任法官李義則指,法例講明是以各邊的「總面積」是否達五成來計算,而非每邊都要封住五成。 案件編號:FACC 11/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