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銅鑼灣掟鏹 青年待判刑

【本報訊】青年去年在銅鑼灣鬧市投擲鏹彈案,四女三男陪審團昨在高院退庭商議三個多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一項意圖使人身體嚴重受傷而淋潑腐液罪名成立。法官先索閱被告的心理報告。及兩名傷勢較重事主的醫療及心理創傷評估報告,將案押後十二月十五日判刑。收押候判的被告表現平靜,但其女親友則激動至泣不成聲,被告父親則在散庭後代子向傷者表示歉意。

廿四歲被告盧證濠被控去年十二月十二日約晚上十時,於銅鑼灣駱克道五四一至五四三號梯間蓄意淋潑通渠水,企圖令六名男女途人身體嚴重受傷,被告在開審前欲承認較輕微的傷人罪但獲控方接納。

女傷者仍穿壓力衣防疤增生

法官昨表示,同類淋鏹案例通常只涉及感情糾紛或買兇傷人,並無如本案般無特定傷害目標的先例,故要求控辯雙方在判刑前,尋找相關案例協助法庭量刑。本案發生後,警方經過一個月追查,於今年一月中旬在元朗街頭拘捕被告。案件主管在庭外表示,被告犯案後在現場遺下一個裝着通渠水黑色紙袋,警方反覆觀看附近商舖及港鐵站之閉路電視影帶,找尋持黑紙袋人士而鎖定被告是目標人物。

案發時被通渠水淋個正着的黎敦文及其女友唐荔鳴,事後證實身受重傷,唐女至今還要穿壓力衣物以防疤痕增生。不過他們作供後受訪時表示,事件並無造成心理陰影,亦無怨恨被告,只是覺對方行為無聊。

被告庭上自辯指事發時因想見到朋友,故其腦海裏只能以超能力溝通的「阿文」指使他擲鏹後朋友便會出現。法官指引陪審團時,表示被告是否真的聽到「阿文」召喚並無關係,最重要是被告當時有傷人意圖,便應判他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HCCC 13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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