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治時代香港的地契年期大概分為三類,七十五年、九十九年及九九九年,後者主要是一八四八至一八九八年間,即香港開埠早期批出的土地,多數是港島區土地,九龍區亦有少數地段為九九九年期。回歸後特區政府批地年期,一般是五十年。當批地到了期限,政府原則上有權把土地收回,另作安排,不過,除非特殊情況如公共建設需要,政府收回土地情況甚少出現,更多是繼續原來的土地使用,政府每年另外收取地租。
但回歸後卻發生一樁特別批地事件,傳媒甚少報道。根據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在二○一八年的查契結果顯示,特區政府在一九九九年把花園道美國駐港總領事館的地契,以港幣四千四百萬元代價,延長為九九九年,同時把限制出售和使用的附加條款取消。即是說,批地期限大幅延長,美方還有權出賣土地套現,此地契可能是全香港年期最長的地契了。
美國總領事館的舊地契是由一九五○年開始,原本是七十五年再續七十五年,每年地租為二千零九十二港元。地契指明是作領事館用途,只收取象徵式地租。如果美國把領事館遷離,土地要交還給香港政府。但舊契也預留一附則,是美方有權給香港政府三個月通知,買斷批地,地價由雙方另行商定一個合理價錢。David Webb估計,這幅六萬多呎的地皮,坐落罕有地區,連接聖約翰教堂、舊政府合署和禮賓府,以土地建築面積五倍計算,其市價應是批地新契的港幣四千四百萬元的一百七十五倍,即市值七十七億元。這幅土地以四千四百萬元轉為九九九年期,明顯大幅度向美國政府轉讓。有傳媒報道,九七年一月香港回歸前夕,美國政府曾啟動美領館地契中的買斷特權條款。若當時成事,加上外交豁免權,相當於九七後在港的一塊中國領土遭變相割佔。該交易協商回歸前未完成,後來特區政府與美方談妥修改地契,刪除特權條款,條件是把可買斷地契改為只在港英早期常見的九九九年期限。
比對金鐘的英國領事館的特別批地,期限也只是到二○四七年,即香港回歸後五十年不變的第五十年。而這幅特別批地,還是在英治時代進行,由香港政府與英國政府安排,自己人私相授受,都沒有特區政府對美國政府般慷慨。
有評論說,美國領事館的特別批地甚為特殊,前所未見。香港回歸才不過兩載,當時花園道較高處的大廈有約三千呎單位成交,都值五千萬元了,而且到二○四七年還要再補地價,可見有關批地是大贈送。到底是哪個官員如此闊綽,也應有人追查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