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港版國安法」就是全國性的國家安全法落戶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該法設立的中央駐港國安機關就是在香港特區的執法機關。香港特區政府、司法機關和香港法律都只有遵奉該法的義務和責任,這是由「一國」和「兩制」、中央和地方的憲制關係決定的,對此,香港沒有任何質疑的權力。從這個意義和法理上講,中央駐港國安機關在執行「港版國安法」上是手握尚方寶劍的,只有這樣,「港版國安法」才不會淪為一紙空文,不會被架空。當然,「港版國安法」要執行得好,駐港國安機關要工作得好,還必須得到香江府衙、司法機關的積極配合,他們要盡到落實「港版國安法」的職責。
現在的問題是,有人已經知道「港版國安法」勢在必行,國家國安機關駐港事在必成,然而就是要在駐港機關執法上做文章。他們反對駐港機關有執法權,提出國安機關「要受香港法律規管」,反對國安駐港機關在處理危害國安的案子中有「調查權、拘捕權、審問權」等等,他們還要求中央駐港國安機關要受《基本法》二十二條規管。凡此種種,就是要用香港法律、香港司法制度凌駕於一國之上和全國性法律之上,把「國家事權」搶奪在自己手中,把「港版國安法」弄成擺設,弄成無牙老虎。
他們之所以能使出這樣的反對招數,是因為香港的制度設計和他們在行政、立法、司法領域掌握着廣泛實權,香港又實行普通法,令他們有這方面的基礎和能力。別看中央國安駐港機關是「代天子巡方」,手持尚方寶劍,來到香港特區這一畝三分地上,可能會是「弱勢群體」,被團團包圍。
中央如果不在「港版國安法」中作出明確規定,不把駐港機關的執法權力和國家司法機關相連接,不明確規定香江府衙、司法機關在實施「港版國安法」中要聽命國家駐港機關,那麼「港版國安法」的落實必會寸步難行或處處踩空。然而,不入虎穴,焉得虎子?中央全面管治權的實踐和實戰,正好可利用此最佳良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