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心而論:再談居英權

人大會議提出為香港訂立「港版國安法」,填補廿三條未能立法的漏洞,此議一出,歐美反對聲音不絕,末代港督彭定康率先發難,指其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並表示要為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的香港市民爭取居英權。跟着英國有傳媒和政界人士透露,首相約翰遜早前決定若北京打壓香港,會向港人提供庇護,但未清楚是否只限於BNO持有人。香港約有三十一萬人持有BNO,有權在英國逗留半年,但不能在英國工作。英國下議院於今年二月首讀通過要求為BNO持有人爭取居英權的《香港法案》,並將於九月進行二讀,如果新法例通過,BNO持有人亦有機會獲得居英權。

倒奇怪英國政界人士為何認為給BNO持有人居英權是對中國或香港的威脅。把英國護照分類為完整資格公民、英國海外屬土公民和英國海外公民,是英國的內政問題,與香港和中國無關。英國對BNO持有人諸多限制,是自己立法對部分海外公民的歧視,把他們視為二等公民。一九八六年英國政府特別為香港英籍人士度身訂造二等公民身份,原意是怕香港回歸引起恐慌,大量非我族類的香港英籍公民湧入,令英國的就業及福利無力負擔。所以他們處心積慮,創造這種既無入境權、也無居留權的公民身份,當作向香港的忠實子民交代。英國政府在一九九○年還特別為約五萬名香港高官、富商和專業人士安排了居英權身份,他們隨時有權入境英國,居留工作,北京當時對此安排提出反對,後來不了了之。

澳門回歸時也曾面對同一問題,只不過葡萄牙政府沒有英國政府奸詐,二話不說,凡是葡籍澳門居民,一概與葡國本土居民同等看待,准許入境、居留和工作。北京對此安排未見異議,回歸前後亦未見大量澳門居民移居葡國,用澳門居民開玩笑的一句話:移居葡國幹嘛?去賣「大媽地」(tomate,即番茄)嗎?甚具諷刺性的是,當英國還是歐盟成員時,根據神根公約,澳門葡國護照持有人可以昂然入境英國,在當地居住、工作和置業,反而持BNO的香港英籍人士受到諸多限制。

BNO這種身份,估計回歸前有約二百萬香港居民合資格,不過真正申請拿到護照的只得三十一萬,可見大多數居民根本不當一回事。就算英國給這三十一萬人居英權,對香港也沒有太大影響,因為大家都認為有價值要搶奪的重要人物,早在九○年已經拿到居英權了。至於在街頭集會遊行高舉英國旗的黑衣派,相信大部分連BNO也沒有,如果英國願意收留,香港居民會額手稱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