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屯門公園「大媽」樂團擾民多年,但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過去三年僅於屯門公園成功檢控兩宗個案。政府表示,打算本年內修例,容許康文署公園管理員為該署的噪音執法行動擔任控方證人。
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書面答覆立法會議員鄺俊宇的提問時表示,根據《遊樂場地規例》第廿五條規定,除非獲康文署署長書面批准,否則任何人不得對任何其他使用遊樂場地的人造成煩擾,在遊樂場地內操作或彈奏任何樂器或其他器具,或利用該等樂器或其他器具發出任何聲響,或者唱歌。
不過,當局指康文署執法時,必須證實有「使用遊樂場地的人」受到煩擾,而該名人士又願意擔任控方證人,因此過去三年康文署只於屯門公園成功檢控了兩宗個案。
當局表示,擬於本年內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向立法會建議修訂《遊樂場地規例》第25條,將現時條例中的「使用遊樂場地的人」改為「人」,以便康文署公園管理員及任何人,包括附近居民,一旦受到公園內進行的表演噪音煩擾,可成為康文署執法行動的控方證人,以阻嚇有人不負責任地在公園使用揚聲器。
此外,康文署過去三年共收到三千四百五十一宗於屯門公園兩個自娛區及一個露天劇場作曲藝活動的申請,當中只批准了一千九百九十二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