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下風雲:香港不能「燈下黑」

香港既是國際金融中心,又是洗黑錢天堂,港府公布去年可疑交易報告多達九萬二千宗,創五年新高,洗錢以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評估屬於高及中高水平,令人驚訝。事實上,有調查指內地每年借香港洗黑錢的金額高達二千億元,可見香港在「自由港」美名下烏煙瘴氣,亂象叢生。

國務委員兼公安部部長趙克志,日前在北京會見到訪的香港廉政專員白韞六,提到希望廉署同內地執法部門加強交流合作,依法打擊跨境經濟貪腐犯罪,維護國家安全云云。顯而易見,中央對貪官外流到港資金及其他貪腐情況高度關注,要求廉署提供協助。問題是,中港兩地仍未簽訂司法互助協議,只要內地人沒有在港干犯罪行,本港執法機關莫奈其何,除非有關資金到港後涉及洗黑錢活動,警方才可着手調查。

這就是一國兩制荒謬之處。明明身處同一國家境內,疑犯卻不能從香港引渡移交給內地,反觀內地卻有酌情機制,將涉嫌犯罪的香港居民從內地送返香港。當港府口口聲聲《逃犯條例》不適用於中港兩地之際,為何內地卻可無條件協助港府將逃犯緝捕歸案呢?現時內地與歐美多國及台灣都簽有引渡協議,遠華案首犯賴昌星就是從加拿大引渡回國受審,電騙案主腦也是兩岸互助移交,近年甚至身在外國的貪官也會被凍結資金引渡回國。偏偏近在咫尺的香港卻成為「燈下黑」,無異於為內地貪官製造外逃及洗錢機會,成為國家安全一大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