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對黃之鋒等三人帶領群眾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的暴力行為案件,維持原審裁判官社服令及緩刑的判決,毋須入獄。判詞稱:「公民抗命的概念,在香港是可承認的。廣義來說,公民抗命包括(i)罪犯相信某一法律不公義,因而侵犯該法律,或(ii)罪犯為了抗議他眼中不公義的事情,或為了導致法律上或社會上的改變,所作出的違法行為。罪犯因其良心驅使的反對或因其真誠信念,而作出上述兩種行為,都是法庭可以考慮的犯罪動機。」是次判詞公然把「公民抗命」正當化甚至正常化,顛倒了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後果嚴重。
所謂「公民抗命」的概念在香港是甚麼?佔中禍首戴耀廷於一三年發表題為《公民抗命的最大殺傷力武器》的文章,提出目標是「違法地長期佔領中環要道,以癱瘓香港的政經中心,迫使北京改變立場(人大八三一決定)」。可見所謂「公民抗命」包括:佔中搞手侵犯和推翻人大決定,或為了導致人大撤銷八三一決定,而所作出的違法行為。終院竟美化此種對抗中央的犯罪動機,令人匪夷所思。
終院在九九年劉港榕案中指出,人大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是全面性及不受條件限制。終院去年拒絕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案上訴許可,終院上訴委員會頒布書面判詞,重申人大常委會可透過立法「澄清及補充法律」。人大決定性質就是「澄清及補充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終院必須遵守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無權也不能動搖人大決定。然而此次終院卻揣着明白裝糊塗,令市民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