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上有啲人就係行為失常,一見到五星旗就要倒插,一聽到《義勇軍進行曲》就又噓又舉中指。對於這些侮辱國旗、不尊重國歌的人形物體,如果不用刑法來規管,他們的失常惡行只會變本加厲。有論者說得好,這世上,總有些人討厭紅色,他們見到國旗聽到國歌,會莫名其妙舉中指講粗口,國歌法不是為我們這些正常人而設,而是為那些見紅就瘋的病人而生。正如我不非禮,為甚麼要有非禮罪?因為這世上就是有這麼一小撮人見人就想摸的變態。
然而,一眾訟棍及法律偽學者卻把國歌法視為洪水猛獸,胡扯是箝制言論自由的工具。人稱「戴妖」的戴耀廷,為立法會議員鄭松泰「玷污」國旗文過飾非,說甚麼裁判官對「玷污」的解釋把這罪行禁制的行為的範圍大大擴展了,肯定對言論自由加上了更大的限制。睇準建制派議員不在而倒插其座位上的五星旗、區旗,這還不夠「玷污」?真要焚而燒之才叫「玷污」?依戴妖的邏輯,偷拍人家裙底也就是小菜一碟,還沒有玷污你的肉體,有甚麼好大驚小怪的?
對於為國歌立法,戴妖又廢噏「舉止莊重」和「不尊重」相較「玷污」,字意上所能包含的範圍更闊……亦即是說有更多人可能會因侮辱國歌而入罪。相對於《國旗條例》,將來的《國歌條例》可能不單懲處侮辱國歌的負面行為,若人們未能達到一些行為指標,即舉止不夠「莊重」,也可能要受罰。這對言論自由的影響會更大。
戴妖躁人之辭多,硬把國歌法與「收窄言論自由」扯上關係,胡言甚麼當一個政權要依靠嚴刑峻法去壓制人民的言論自由、甚至思想自由,那已顯示這政權的本質,不是威權還是甚麼?若然,特朗普要求怒炒那些不尊重美國國歌的球員,杯葛其賽事,他自己對不尊重國歌的行為零容忍,美國豈非也淪為威權甚至專制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