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法律不外乎人情!我明白,如果經常在法中留情,對司法制度會有一定影響。然而,對於萬中無一的情況,對於法律原則體諒不到的悲涼現實,法律是否百分之百公義呢?很值得我們探討。
這個問題,令我想起一張舊照片,內容是一班美國特工正用槍指着一個驚惶失措的男童。事件在一九九九年發生,當時一名六歲古巴男童埃連隨母親及繼父乘船偷渡往美國,惜途中遇上海難,只得埃連獲救,並由其居於美國的叔父收留。
由於埃連是非法移民,法院頒令將其遣返古巴,甚至連當時的克林頓總統亦認為要尊重法律。惟當時大眾有很強烈的聲音認為應讓埃連留下。結果,美國政府派出特工,把埃連在親人家中搶走。事件掀起國際政治風波,但撇除背後的意識形態角力,當時最令人質疑的是,到底為了尊重法律,真的有必要動用特工破門,對小童用槍,傷害那男童的弱小心靈嗎?
近日,香港亦有一件值得思考的事。一名現年七十三歲老翁,為了自力更生及照顧妻子,決定不靠綜援,六年前起購買偽造身份證,以繼續擔當保安工作。結果事敗被發現,法官認為他「報細」十歲是「騙取」了五十四萬元薪金,甚至其工作表現理想而獲警方多次嘉許,法官亦認為是「欺騙」回來,故將其判囚四個月。我相信這說法比判囚對老翁的傷害更大!
我明白從事法律專業的人,對法律總有執着,但我們在基層社區打滾,對弱勢的憐憫亦如與生俱來。大眾都會認同,法律是維護社會公平,是彰顯公義,但在老翁身上,有一分公平、一分公義嗎?真的沒有更好的處理方法嗎?對於老翁妻子認為法官的裁決是「活在幻想世界,不知低下階層苦況」,我是百分之二百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