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無知市民或不由分說地相信,民主派律師對法律的詮釋才屬正確詮釋。不是嘛,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來港,初到貴境,講解在《基本法》之下二○一七年特首普選,甚麼行得通,甚麼行不通,竟有民主派律師大言不慚地認為可以不理,皆因李飛並不代表中央。如此理解儘管錯誤明顯,但部分港人被民主派帶領「遊花園」大半年,才發現李飛伊始所言,已是中央底線;但如今竟不怪民主派誤導,反而怪中央單方面更改《基本法》。
日前,民主派大狀梁家傑又發表「至高無比」的法律詮釋,他聲稱:人大常委會就政改訂下的框架,乃政治決定,可以改動。意思相信是,人大常委會作為解釋《基本法》的最高法律機構,其所作的法律決定,屬不可改動的最後決定。但「八三一」就香港政改頒布的決定,乃政治決定而非法律決定,故可以改動。
梁家傑究竟憑甚麼身份、受過甚麼訓練,作出上述詮釋?難道是香港資深大律師、立法會議員、公民黨黨魁、抑或前大律師公會主席?單憑在普通法地區的訓練及經驗,他有足夠能力詮釋非普通法地區的法律嗎?很明顯,他既沒有此等權力,亦沒此等能力,那麼其詮釋價值,豈不是跟任何路人甲乙丙信口雌黃無異?
梁家傑若要證實自己並無信口雌黃,起碼要向社會交出「路線圖」:如何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制,確立人大常委會「八三一」決定是政治而非法律決定?若然辦不到,就別再以資深大狀身份包裝無憑無據的低級政治,玩弄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