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讀者看完昨日本欄的文章,內文提到本月四日為中國首個「國家憲法日」,覺得新鮮,透過電郵詢問有關這「憲法日」的由來。筆者並非中國法學專家,但覺得此「憲法日」在香港也值得推廣宣傳,故樂意將自己所理解的與眾分享。
把每年的十二月四日定為「憲法日」,是今年十一月初的四中全會才確定下來的,是為了紀念和確定了以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通過的「八二憲法」作為治國之本,目的是要喚起人民對國家憲法的認識,有利於「依法治國」。
「八二憲法」其實是國家的第四部憲法,這憲法是在中國改革開放後,吸取了「文革」的沉痛教訓修訂而成,當中除了廢除國家領導幹部職務終身制,並把於一九七五年和七八年的憲法內曾刪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字句,重新寫入憲法的條文之中。
此外,「八二憲法」與香港亦有莫大關係,因該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全國人大之後就是根據憲法這一規定,先後制訂了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成為香港和澳門回歸後實行「一國兩制」的「小憲法」。
所以,筆者認為中國訂立的「國家憲法日」,不僅內地需要重視,香港一樣也應善加利用,作為加強港人對基本法認識的推廣日。某「學生」如對基本法有所認識,便不會說出「重啟政改五部曲沒違反基本法」那麼幼稚的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