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黎棟國日前出席一個活動場合,「佔中」自然成為焦點話題,對於「佔中」是否屬於違法行為,警方會不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更是大家所關注的問題。
筆者認為,答案其實已經很明顯。看看「佔中」發起人戴耀廷去年一月在報章上發表一篇題為《公民抗命的最大殺傷力武器》文章,開宗明義就是要「由示威者違法地長期佔領中環要道,以癱瘓香港的政經中心,迫使北京改變立場」。
而且,他們希望能募集一萬或以上的人數參與「佔中」,以迫使警方除非出動催淚彈和防暴隊,否則不能驅散示威者;文章更清楚寫明「公民抗命的行動屬違法行為,所以參與者必須在誓言書表明會承擔罪責」。
另方面,根據香港的《公安條例》,任何公眾集會或遊行人數若超出法例規限,即五十人以上的公眾集會及三十人以上的公眾遊行,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在活動舉行前最少七天向警方提出通知,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
「佔中」是否違法,相信已毋庸爭辯,發起人和支持者更是「心知肚明」。試想,一個事先張揚的違法行動,莫說警方作為執法機構不可能允許,社會主流民意也不會贊同。如果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豈不等於縱容違法行為?
要知道,法治正是香港最要維護的核心價值,也是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但是「佔中」就是有鼓勵人們以身試法的意圖,以破壞社會秩序的手段來衝擊香港的法治,若然得逞的話,開此先例,香港將永無寧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