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點江山:特赦村屋合乎法治

我提出對不存在結構危險的新界村屋予以特赦的建議,受到新界原居民熱烈擁護。但反對派政客李卓人之流卻指摘我的主張違背法治精神,「衝擊政府管治」云云。其實,李卓人這班人根本不了解「法」的歷史!根據歷史背景,新界屬於「租借地」,在法律適用上與港島和九龍屬於「割讓地」肯定是有差別的。

一八九八年《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有一項重要條文:「在所展界內,不可以將居民迫令遷移,產業入官」。意思就是保持新界原居民的土地永久業權,可以自由使用而不受任何限制,不可收歸官有。但港英當局背信棄義,來個反「客」(租客)為「主」(業主),於一九○五年以「集體官批」形式,將新界土地「批」予原來的土地擁有者即原居民,這本身就缺乏法理依據。而退一萬步講,所謂「集體官批」地(俗稱「紅契」)本身並無高度限制。

到一九六○年代,港英政府在沒有諮詢原居民業主情況下,通過了《建築物(新界適用)條例》,單方面限制村屋的高度和面積。既無譯成中文,也無張貼告示,以致許多原居民一直蒙在鼓裏,不知有此「惡法」。此後所有圍村的村屋陸續建成四層或以上,當局一直「默許」,於今已有半世紀。

港府現在才宣布「執法」,於情、於理、於法都講不通!特赦的建議,不過是還新界原居民一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