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佔中犯法者終須承擔後果

警方正式落案起訴「非法佔中」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以及其他參與者包括陳淑莊、邵家臻、鍾耀華、張秀賢、黃浩銘、李永達等人,將控告他們普通法下的三項公眾妨擾罪,最高可被判入獄七年。

非法佔中兩年多前爆發,並由金鐘蔓延至旺角、銅鑼灣等多個佔領區,期間發生大量阻街、襲警、破壞公物、阻差辦公及違反法庭禁制令等刑事罪行,市民營商及生活都大受影響。

非法佔中期間,警方承受前所未有的壓力;而非法佔中暴徒囂張狂妄,肆意挑釁、辱罵警員,甚至使用暴力襲警。非法佔中四十多名主要搞手一直沒有被檢控及起訴,變相縱容、姑息暴力。在法律如同虛設、罪與罰嚴重失衡、犯事毋須付出成本的情況下,暴徒有恃無恐,膽子愈來愈大,引發其後的旺角暴亂。

有份被控告的立法會議員指出,在特首選舉第二日警方就對他們進行檢控,質疑「呢頭話和解」方法卻是「政治清洗」。筆者認為他們的說法是在扭曲事實。首先,警方的起訴與新特首無關,他們的說法是亂扣帽子;第二,香港司法獨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會議員亦不能知法犯法,不能以其身份為擋箭牌,認為違法後不會被起訴。

司法界有句名言:「公義不止要彰顯,更要被看得見。」佔中過後,社會各界一直強烈促請政府依法懲處佔中搞手。如今佔中主要搞手九人終被控,公眾期待裁判能真正看得見公義,更期望其他搞手亦能盡快被繩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