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徵收額外印花稅生效日期以簽署俗稱「落大訂」的正式買賣合約計算,強調即使昨晚「趕夜車」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買家,若於兩年內轉售物業,有關買家亦要繳交額外印花稅。不過,有法律學者指臨時買賣合約法律上亦屬正式買賣合約,批評政府的安排完全不公平,變相否定了臨時買賣合約的法律地位,估計有關修訂法例未必容易獲得立法會通過。
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張達明指出,政府推出新措施,一向以不影響現有合約為依歸,但政府今次一反慣例,並無計算已簽署的臨時買賣合約,只計算已落大訂的正式買賣合約,於理不合。「臨時買賣合約法律上都係正式買賣合約,部分樓宇買賣可以唔簽正式買賣合約而成交,今次政府絕不妥當,完全唔公平。買家簽咗臨時買賣合約後想唔成交,賣家都可以追佢哋重售單位差價啦,臨時買賣合約有正式法律地位。」至於有買家或會因為新稅款而要求踢契,張達明估計買家勝算機會不高,因為政府冇保證稅率不會改變。
張達明又說,因應今次政府向個人名義的炒家徵收額外印花稅,他估計未來炒家會轉用公司名義炒樓,避開買家要交額外印花稅,因為「轉讓公司股份成本不高,他估計遲啲會有更多律師樓用啲平價套餐方便炒樓。」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亦指若政府不計算臨時買賣合約為正式買賣合約,不排除會引發買賣雙方爭拗,「因為已簽咗臨時買賣合約嘅買家,當然唔想因額外印花稅而影響日後出售物業。」
不過,他亦指買家不能以此為由取消交易,因為政府突然增加稅項不可以成為取消交易的理由,除非是天災人禍或業主死亡等不可抗逆的理由,才能取消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