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家藏電槍 清潔工囚20月

【本報訊】被指夥同三名匪徒擄劫主婦的孔維亮,早前經審訊後法庭裁定搶劫及非法禁錮罪不成立,惟因警方在他寓所搜出一支電槍,因而另被控無牌管有槍械罪。孔早前認罪,法官考慮他接受行劫案審訊時飽受壓力,控方亦無直接證據顯示電槍曾作非法用途,判他入獄廿個月。

報稱為清潔工人的被告孔維亮(四十二歲),早前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罪,控罪指他於○九年五月十五日,在葵盛西邨寓所內,管有一支最高能發出七萬一千伏特的電槍。法官判刑指,有四次涉賭博、襲警及襲擊致他人身體受傷案底的被告,○六年起已無再犯案,考慮他接受搶劫及禁錮案之審訊飽受壓力,控方亦無證據顯示電槍曾作非法用途,故以卅月作量刑起點,認罪獲減刑至廿個月。

曾被擄劫案事主誤為賊匪

主婦被四匪離奇擄劫八小時案,在高院審訊兩日後,突戲劇性告終。四十一歲馬姓女事主作供時坦認可能將本案被告孔維亮誤認為賊匪,加上基因鑑別證供,無法證明被告與案有關,法官應辯方要求,裁定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並指示陪審團裁定被告搶劫及非法禁錮罪不成立。

案件編號:HCCC 41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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