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公民黨員告戰友追125萬

【本報訊】以公民黨黨員身份參加○七年區議會選舉的男教師黃健偉,落敗一年後再加入失業大軍,失落之下,將自己三百萬元積蓄交給曾為他助選的「昔日戰友」黃維楮代投資。豈料兩人疑因財失義,黃健偉不滿其中百多萬元積蓄,遭對方用作買對方的保險,昨日入稟高院指對方違反受託人身份,要求對方歸還一百廿五萬元。

原告黃健偉(下稱原告),被告黃維楮(下稱被告)。入稟狀指二人在○七年的區議會選舉中,替公民黨做義工時認識並結成好友。原告並參選同年的區議會選舉,因得到被告大力協助,開始信任對方,選舉結束後亦時常見面。

交託代投資 變替對方買保險

○八年中原告因任教的學校被「殺校」而失業,期間感失落向被告傾訴,被告建議他用三百萬元積蓄投資,又常向原告分享個人的投資經驗,並指自己妻子是市建局法律顧問,因而博得原告信任。原告遂在○八年三月及五月,先後開出兩張支票交予被告共三百零五萬五千元投資。

被告用其中二百餘萬元幫原告買了兩份保險,原告後來從保險經紀口中得悉,被告分得三萬元佣金。同年底,原告追問被告如何投資餘下百多萬元,被告說會用來買第三份保險。

○九年一月,兩人在西灣河相遇,被告交予原告一張五千元支票,指稱是第三份保險的紅利,又指趕時間要原告在一份文件上簽收。原告以為只是簽收一張支票,豈料後來發現該份文件是涉及原告同意出錢替被告買保險,原告表示無此事,遂向被告討回該筆一百廿五萬元「保險費」不果,遂興訟追討。

記者昨未能接觸原告,而被告的妻子則回應指被告現身在海外旅行,並指知道被告確有幫原告投資,但對於發生錢銀糾紛,則指「教書先生(原告)不會隨便攞三百萬出來吧!」

案件編號:HCA 912 /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