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逼分判商行賄經理囚兩年

【本報訊】資訊科技工程承辦公司的一名前營業經理,涉在六年間不斷威逼兩名分判商給予約共一百一十九萬元的賄款,作為批出工程合約予對方公司之報酬。涉案三人事後被廉署拘控,早前於區院認罪,法官判刑指法庭要判予阻嚇刑罰以阻止貪污發生,考慮經理利用職權威逼分判商就範要作加刑,終判囚兩年;而兩名分判商則分別入獄五個月及十四個月,三人須就貪污所得之收益作出賠款。

案中被告鷹達科技有限公司前營業經理陳國鑌(卅五歲),承認三項索取利益罪,昨判囚兩年及須賠款近一百一十九萬元。

兩名分判商被告陸國明(四十歲)及蕭善(四十一歲),則各承認三項行賄罪,分別判囚十四個月及五個月,另各需賠款六萬七千元及三萬三千元。

案件編號:DCCC 431、574及722/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