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娛樂圈工作的藝人,犧牲實在太大了。結婚要向公眾交代,離婚也要像做「騷」般,雙方站出來哭着把事情公布。
離婚已是傷心的事了,為甚麼還要像說演詞般,面對着閃個不停的閃光燈,向公眾交代?相信定是很難受的事。更可憐的,是交代後還要受到不同人,在不同的媒體,作出不同的批評,相信當事人所受的壓力一定不少。
其實男女雙方的事,合則來不合則去,最應交代的,都只是對方和自己,跟其他人又有甚麼關係?無奈藝人,便要付出把私事公開的代價。
直至現在也不時有人問我為甚麼當天會離開娛樂圈,我的答案十年如一日:「不適合。」當中亦包括了要付出我的私隱。
如果我自知能在行內大有作為,賺很多錢,令我可以出入有司機接送,住在守衞森嚴的高尚住宅裏,假日坐遊艇出海暢泳,也許我會感到付出私隱是有價值的。然而,早已看透自己在演藝上的天分有限,留在行內發展賺到的一定不會多。想到時常坐地鐵,住在密麻麻的平民區,假日跟大眾一起在公眾海灘曬太陽,都總有我不認識的人的視線盯着我,絕對會令我煩躁透了。所以當天離開娛樂圈,在我而言絕對是正確的。
至於在圈內發展得相當好的從前一對,希望你們能夠帶着堅強的心面對今次的事,因為雨過定會有晴天,痛苦是不會長久的。
糊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