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首案不設陪審團 被告求推翻遭駁回

【本報訊】首宗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23歲男子唐英傑涉於2020年7月1日在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向警員,他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案件已排期於今年6月23日在高院開審。唐就審訊不設陪審團在高院提出司法覆核,國安法案件指定法官李運騰昨天宣判指出,《港區國安法》作為全國性法律,地位特殊,當刑事審訊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時,原先在高院原訟庭享有的陪審團制度都應被廢除,故駁回唐的申請,但因相關案例甚少,而本案議題涉及公眾利益,故不就本案作任何訟費頒令。

申請人為唐英傑,答辯人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答辯人於今年2月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明書指示案件不設陪審團,改由3名法官審理,理由是要保障陪審團及其家人安全。

法官指出,第46條製造了一種新模式處理涉及《港區國安法》的刑事審訊,除可由傳統陪審團審理外,亦可由3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團處理,只有律政司司長有權決定這種「新模式」是否適用於個別案件,條文無要求律政司司長在作決定前,須聽取被告陳詞或通知被告。第46條列明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國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3個理由,指示審訊不設陪審團進行,只要律政司司長真誠相信上述3個理由成立,便有權指示不使用陪審團。案件編號:HCAL 47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