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金融女經理於去年尖沙咀反修例示威期間,涉嫌用雷射筆照警員眼睛,她否認襲警罪,昨在九龍城法院受審。警員供稱雖然只被雷射筆射眼不足一秒,但已感不適及流眼水,他在拘捕過程中遭其他示威者用雨傘襲擊,因此未能在被告身上檢獲涉事雷射筆。辯方就質疑警員「拉錯人」。
二十八歲被告郭麗芬曾報稱任職機艙服務員,及後她轉行任職金融經理。她被控於去年八月十日,在尖沙咀彌敦道和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警員朱冠強。
朱供稱,當晚約八時許,警方沿彌敦道往南推進掃蕩,至近加連威老道的交界,一道綠色雷射光突然由示威人群中射出,他被光線射中約十秒,左眼則被射中不足一秒。他及同袍發現光線來自一名穿白色上衣的女子,遂偕同袍上前追截。他們終將被告截停,惟當時很多示威者用雨傘襲擊他,混亂間他不知道她手上的雷射筆「幾時離開咗」。
辯方指,朱未能在被告身上檢取雷射筆,控方呈堂之證物只是在現場附近拾到。辯方更質疑控方呈堂之雷射筆,與證物照片中的長度不一。裁判官要求檢取證物的警員稍後出庭解畫。案件編號:KCCC 211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