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終止租約 使單位轉讓他人
廉署指被告於二○一三年四月承租油麻地一個單位以經營賓館,單位由一對夫婦持有的公司擁有,而該女業主的弟弟受委託處理單位的租賃事宜,弟弟須於出租單位前請示其姐姐。被告於一六年初與一名潛在買家商討轉讓賓館的事宜,自始嘗試終止租約,以便新營運者能與該對夫婦簽訂新協議。
其中一項控罪指,被告涉於或約於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該弟弟提供免費旅遊套票及發還款項,作為就該單位新租賃協議的商議條款,協助取得他姐姐同意的誘因或報酬。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涉於或約於一七年六月九日,以相同目的向該名弟弟提供三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