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向警司吐口水共3罪 警二代判監10個月

【本報訊】灣仔警察總部於今年六月廿六日遭大批示威者包圍,警方事後控告一名涉案無業漢,指他參與非法集結、刑事毀壞及吐口水襲擊一名高級警司,控以四項罪名,他早前承認包括襲警等其中三項罪名,昨在東區法院被判監十個月,並須於七天內賠償警方一千六百七十港元玻璃門維修費。裁判官判刑時直斥被告吐口水襲警的行為屬「污穢」,並且是對執法部門的侮辱及挑戰。

裁判官斥卑鄙污穢

被告吳定邦,四十三歲。裁判官香淑嫻昨判刑時指,被告於事發時與數以千計示威者非法集結衝擊警察總部,案情十分嚴重,暴力程度也不輕,被告與示威者雖然不是要進入警總,但行為直接衝擊法治,故必須判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因此,就非法集結罪判他監禁八個月。

至於被告向高級警司麥文禹吐口水的襲警罪,裁判官直斥其行為屬「卑鄙、污穢、骯髒」及可能傳播細菌,行為更是對執法部門的侮辱及挑戰,加上被告有襲警前科,顯然未吸取教訓,故此罪須判監四個月,而刑毀玻璃門的控罪判監兩周,由於部分刑期可同期執行,三罪總刑期為十個月。被告原被控的餘下一項刑毀警總閉路電視的控罪,早前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辯方求情指,被告四歲時父母離異,由任職警察的父親獨力照顧,惟少年時遭父親女友虐待,一度入住院舍,後來誤入歧途致案底纍纍。辯方又指,被告是因紮鐵馬時突然遭案中便衣高級警司踢手,受刺激下才向對方吐口水,並非主動挑釁;被告稱當時無端被踢左手食指,感痛楚下才彈起身向對方吐口水。

案件編號:ESCC 190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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