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詞有理:甚麼才是合理需要

世不患無法,而患無必行之法。高院原訟庭裁定港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違憲,這個結果既在意料之外,也在意料之中,香港司法獨大,甚麼怪事都有,甚麼裁決都見過。人們只是不明白,高院指相關條文超乎合理需要,那麼甚麼才是合理需要?黑色暴亂愈演愈烈,蒙面暴徒走火入魔,不僅肆意打砸破壞,甚至到了殺人放火的地步,市民及商戶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香港危在旦夕,難道這還不算合理需要?

事實上,即使沒有高院的裁決,《禁蒙面法》也是形同虛設。條例推出一個多月來,蒙面暴徒不減反增,暴力程度不斷升級,但警方執法依然束手束腳,因單單觸犯《禁蒙面法》而被檢控的暴徒寥寥可數,完全不成比例,可見相關條例不但無法止暴制亂,反而添煩添亂。不是說《禁蒙面法》沒有必要,而是說港府拖拖拉拉,暴亂初期不敢祭出這把撒手鐧,等到局面失控才來補救,已經太遲了。正如古人所說:「夫病已成而後藥之,亂已成而後治之,譬猶渴而穿井,鬥而鑄錐,不亦晚乎。」黑色暴亂演變至此,歸根究柢就是港府畏首畏尾、綏靖投降造成。

除了《禁蒙面法》,港府還先後向法庭申請多項禁制令,包括禁制網民對警員及其家屬起底、禁止在網上煽動暴力等,結果又如何?網上依然充斥起底、煽動等言論,有人甚至公然威脅將警員子女擲落街,令人不寒而慄。禁而不止,則刑罰侮。當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再多法律和禁制令都只能淪為一紙廢文。

當然,香港的問題不僅在於執法不嚴,更在於司法不公。黑色暴亂爆發以來,警方已拘捕近五千人,但只有五百多人被落案檢控,絕大部分以低保候審,至今沒有一名暴徒受到法律懲罰。香港面臨生死存亡之際,三萬名警察苦苦支撐,而司法機構還在強調甚麼「合理需要」,簡直匪夷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