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八月十一日尖沙咀警署外衝突期間,一名女子右眼重傷。警方其後成功申請法庭手令,取得其醫療報告。惟女傷者指警方拒絕向她提供取得手令的資料,令她無法提出反對,就事件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昨在高院聆訊,申請人和警方的律師就警方有否責任提供手令給她爭辯後,法官押後判決。
化名「K」的申請人昨申請新增一項覆核理據,指警方在申請人表明會反對警方索取其資料後,仍向醫院完全執行手令的做法不合理。不過法官經考慮後決定不批准該申請。
申請人的律師指,申請人反對手令的權利被剝奪,她連是哪位裁判官批出手令都不知道,根本無從追究。不過,法官就舉搜查戶口以調查洗黑錢案作例子,質疑受查人士是否必然有權索取手令。
警方的大律師回應稱,為維護調查工作,申請手令有需要由執法機構單方面進行,而手令的簽發亦有裁判官把關。申請人已有足夠資訊申請撤令,但由九月至今仍「只聞樓梯響」,質疑她是見有關紀錄被暫時封存,因而藉故拖延。對於申請人投訴不知哪位裁判官簽手令,大律師就反駁指申請人只要去信總裁判官,其個案便可到達相關裁判官手上。基於申請人所提的理據不足,大律師請求法官駁回申請人的覆核。
案件編號:HCAL 264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