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眉冷看:執法開槍 有根有據

香港示威者終於玩出火了,在十月一日,有警察向暴亂者開槍,一個中學五年級學生中槍,入院時危殆,執筆時情況已轉為穩定。大家無論政見如何,同為香港人,都不會忍心見到這等血腥場面,我但願所有在衝突中受傷的警民,能盡快康復出院。

反修例運動爆發三個多月以來,首次有示威者被真槍實彈射中,反對派自然大做文章,說警方殘暴,如蘋果之流,就肆意渲染及批評警察在「近距離開槍」,是如何如何不對。

示威持續了百多天,暴徒向警方拋出的燃燒彈數以百計,換作是美歐地區,警察恐怕老早已開了多槍,港警到今天才用真槍實彈射向暴亂分子,平情而論,不能說是太過分。

若論當天的情況,持槍警員見到同袍跌倒在地被暴徒群毆,當然要上前營救,他不是剛走近就開槍,而是嘗試用腳踢開打人的暴徒。如果對方是理性的,見到警察手執真槍示警,就應該停止暴力行為,馬上離去才是。奈何犯事者已失卻理性,竟然用鐵棍襲擊該名持槍警員,可能是妄想能打落對方手上的槍。在這情況下,就變成兩名警員同時受鐵棍襲擊,是完全符合《警察通例》中的指引:當生命受威脅時,可以開槍還擊。而暴徒是在近距離施襲,警員當然要在近距離開槍,難不成先退後十米才射擊嗎?

有人質疑說,難道警察不可以向對方的下半身、非要害處射擊嗎?當然不可以,因為另一名警員正躺在地上,如果子彈從暴徒兩腿間穿過,豈非會打中同袍?或曰:難道不可以先向天鳴槍示警嗎?應該也不行,據說當時是在騎樓附近,甚至就在騎樓底下。

警方開槍後,有暴徒在退走時擲燃燒彈還擊,這次距離夠遠了,然則,警察是否在這個情況下才該向暴徒射擊呢?但事實上,警察也沒有這樣做,可見他們已是盡量克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