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港審,是怎麼一回事呢?港人港審的說法是港人在海內外犯法,只能在香港的司法體制審判。這是屬人的原則,與屬地的原則相違背。
若執行的話,香港人在外地,包括內地,觸犯了法紀,便可拒絕接受當地的司法制度審判程序,要回港才會接受審判。由此而涉及兩個問題,一是甚麼是港人?有永久居留權抑或是持香港特區護照者?二是其他的司法體制是否會接受港人港審,拱手把它們屬地的司法管轄權讓出,讓香港人有特殊的例外?
這樣的主張,背後是認為香港司法制度是全球最完美的,香港人只能接受這樣最完美的司法制度的審判、裁決。依此邏輯,香港人在英國觸犯法律,也只能回到香港受審,香港司法制度母體的英國司法制度,也沒有資格和權力審判香港人。
但是香港司法制度真的這麼完美嗎?若果不是全球最完美,便必然有瑕疵,在一些部分可能比不上別國的司法體制,港人港審便變成港人逃避所犯法屬地的更為合理的法律和審判方法。如一些國家對販毒、貪污賄賂等重大罪行量刑比香港嚴重,港人港審便是港人犯法後逃匿香港的庇護。香港尤多司法覆核,律政司辦事也多拖拉,以至失誤。這正好給犯法的港人一個逃難場所。港人港審與不修《逃犯條例》,同樣是把香港變成罪犯天堂。這是世界城市、國際金融中心的特色嗎?
由不修《逃犯條例》到港人港審,香港一些人的思想暴露無遺。一是夜郎自大,不知天高地厚。不修《逃犯條例》的目的是不讓港人引渡至其有嫌疑犯罪的地區受審,以香港的司法制度來否定其他地區的司法制度。但對既有引渡協議的國家,香港還是要引渡港人出外受審,這便變成法律的不一致,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同時,亦變成專門針對未有引渡協議的國家與地區,構成政治歧視。
二是反共反中瞎了心眼,原來目的只針對內地,表達他們反共反中的情緒,可是由此而演變成港人港審。似乎目的是不單港人在內地有嫌疑犯法不能引渡回內地受審,甚而令所有港人都可以不接受內地司法制裁,都要解回香港才可受香港的司法審判。港人就變成中國受帝國主義壓迫時的治外法權的受惠者,在內地不受內地的法律審判。這不是一國兩制,而是香港一制侵佔內地一制。更把港人變回英國殖民地時期的「英國人」,凌駕於內地法律之上。
這是甚麼時代,竟有港人港審之議?!這是倒退到帝國主義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