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灣芙蓉山「虛雲和尚紀念堂」的僧人釋照月去年入稟高院,要求法庭命令律政司司長以慈善事務守護人身份介入芙蓉山另一寺院「竹林禪院」的事務。不過原訟庭指他與竹林禪院沒有關係,因此沒有興訟資格,故將案件剔除。他早前就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庭昨判他上訴得直。上訴庭更在判詞批評香港監管慈善團體的法例落後,而律政司不但未有履行好守護者的責任,而且五年來一直未有按建議訂立慈善法。
上訴庭在判詞指出,在比較港英兩地法律後,發現香港的法例落後。法官指出,英國有訂立慈善團體法,設立專責管理慈善團體的專員公署,集中統籌監督。公署有權檢查團體內部文件,團體負責人須宣誓確認文件真確。公署在發現管理層行為失當後,更有權將之撤換和另行委任受託人。相較之下,香港法律僅賦權律政司司長負責保障公眾在慈善團體中的利益,實際運作上司長卻未能有效履行責任。
在本案中,上訴人釋照月在提出訴訟前,已向律政司舉報竹林禪院管理的可疑情況,例如有黑衣人滋擾禪院會議及參拜善信等,但律政司的回應卻是要他提供確切證據,才會考慮是否採取行動。上訴庭直指這正顯示到問題所在。雖然律政司在現行制度下欠缺權力與資源調查,但絕大多數投訴人就更無可能自行調查,因此律政司實際上根本無法真正對團體作出監察。上訴庭指出,法律改革委員會在一三年已出報告,建議香港訂立慈善法及成立部門專責管理慈善團體,惟至今建議仍未付諸實行。
基於現行法律的缺陷,上訴庭因此認為法庭在詮釋甚麼人與慈善團體具足夠利益關係去提訴訟時,應當以寬鬆標準處之。以本案論,中國佛教自古以來都沒有統一由上而下的管治架構。據上訴人的證供,虛雲和尚紀念堂與竹林禪院同處一山,一直以來關係密切。他雖非竹林禪院成員,但他與同道的關係,肯定比一般民眾密切。在此情況下,上訴庭認為應判他上訴得直,發還案件予原訟庭重新考慮。上訴庭並命令由竹林禪院支付他的上訴訟費。
案件編號: CACV 22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