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反對派及其大狀們多年來在和中央鬥「法」,發動政治攻勢時,常常搬出他們的「看家本領」普通法「論述」一番,攻訐中央、人大常委會「違反《基本法》」、「搞人治」,甚至否定全國人大乃最高法定權力機構的憲政地位,否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立法權、解釋權和監督權,好像普通法可凌駕在一國之上,國家憲法之上,好像香港的事情,「一國兩制」的事情、中央與地方關係的事情,要由他們「掌握」的普通法說了算,狂妄得沒邊且十分可笑。
當年北京制訂「一國兩制」,九七回歸後香港保留原有司法制度、實施普通法,是為了有利香港的平穩過渡、政權順利交接,實施「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不料,這個務實、利港利國的善良願望很快遭到反對派及其司法中人的惡意挑戰,他們用香港的司法制度和對普通法的「詮釋」,攻訐中央在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中規定的種種權力,他們還肆意否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問題作出的決定,詆毀「人大解釋權」是「人治」。他們以普通法為武器,配合反對派在一系列問題上掀起政治風潮,他們甚至在普通法中搬出甚麼「違法達義」,組織「佔領運動」,以「法」亂政,摧毀香港法治。
「匹夫無罪,懷壁其罪」。普通法無罪,是別有用心的反對派及其司法中人利用普通法「反中亂港」有罪。不過,他們頻頻這樣幹,也將會危及普通法在香港特區未來的命運。普通法在香港的實行畢竟為他們提供了和一國鬥「法」的便利。三十年之後,朝廷慎重考慮是否還要在港實施「一國兩制」、如何實施「一國兩制」時,普通法的功能、利弊在國家實行成文法之下如何「相處」、存留與否更會好好掂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