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是中國最高立法釋法權威,中國沒有憲法法庭,人大便兼負憲法法庭的功能和責任。
人大監督《基本法》在香港推行,不是無為而治,而是依法執行。香港從殖民地時代沿襲而來的普通法,在不違反《基本法》底下,可依舊使用。但在違反《基本法》底下,則必然被否定、推翻。自治的司法終審權,並不賦予解釋《基本法》或中國憲法的權力。當香港終審庭的決定與《基本法》違背時,人大可直接推翻,或解釋《基本法》的有關條文,讓這個解釋否決終審庭的決定。這正是一國兩制的真義。
人大釋法,是修改《基本法》之外的做法。《基本法》或一國兩制的法理基礎是中國憲法,不是《中英聯合聲明》,法理依據只能是中國憲法和中國最高立法權威的人大。
在修改《基本法》,對《基本法》個別章節的釋法以外,人大同時有外國憲法法庭的權限,決定香港法律,或法庭判決是否符合或違反《基本法》。違反則必然要被推翻、重新修訂。香港的自治體制便可在人大認許之下執行其相關程序的工作。今次一地兩檢人大的決定,便是在修改《基本法》、釋法以外增添一個選項,這選項亦體現人大的最高權威。
面對着人大的最高權威,香港司法體制是不可向之挑戰。香港司法體制從來都沒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說人大決定剝奪了香港的司法釋法能力,不是無知,便是製造錯誤言論來惑眾作亂。對人大的決定,只能依中國憲法與《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