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難醫懼洋症 二十三條亦枉然

香港回歸逾二十年,人心遲遲沒有回歸,政治混亂,無日安寧,不少人歸咎《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至今束之高閣,為反對派尤其港獨分子提供可乘之機,這並非沒有道理,而中央希望本屆港府任內重啟立法程序亦是昭昭明甚。但換一個角度,假如二十三條突出重圍成功立法,法律漏洞被堵塞,是否意味從此海晏河清,天下太平?這是立法前首先要釐清的一個大問題。

事實上,世不患無法,而患無必行之法。香港自詡法治之區,港英時代留下完備法律體系,之所以過去社會秩序井然,如今卻亂象叢生,關鍵在於當局有法不依,大搞選擇性檢控。佔中案超過三年,當時有逾千人被捕,結果一再出現「警方拉人,司法放人」的不堪局面,迄今被審判的僅是少數無名小卒,反觀四十八名「佔中搞手」伏法無期,其中僅九人被檢控,而包括被視為「佔中黑手」兼「最大金主」的壹傳媒老闆黎智英等人至今逍遙法外,為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寫下最佳註腳。

佔中行動堪稱香港有史以來最嚴重的違法事件,不僅對本港經濟、社會、民生、法治帶來重大負面影響,更打開潘朵拉魔盒,釋放出港獨魔鬼。只有嚴肅處理佔中,肅清「違法達義」的流毒,才能正本清源,否則,捨佔中案而單處理港獨,勢必事倍功半。

香港司法之不公不正,東方報業集團更有切身體會。過去東方被打壓的故事且不提,今年六月初,黎智英在大庭廣眾之下無端粗口辱罵本報記者,更揚言已將記者「點相」及「實搵人搞你」,完全是一副黑幫口脗,不僅踐踏新聞自由,而且涉嫌刑事恐嚇,但儘管有完整影片為證,律政司卻遲遲不作檢控。同樣不可思議的是,去年發生另一宗東方記者遭恐嚇案,詎料被法庭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被告獲當庭釋放。東方記者一再受到刑事恐嚇,律政司該告的不告,該搜證的不盡力搜證,致使無辜者討不回公道,惡人得不到懲罰,正義得不到伸張。惡有善報,善有惡報,有法不依,再多法律都是形同虛設。

透過現象看本質,司法機構顛三倒四、一再選擇性執法,不難發現一個規律,就是老虎屁股摸不得,連狐狸屁股、走狗尾巴都不敢碰,凡有外部勢力撐腰的,當局就投鼠忌器,畏縮不前,堂堂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更盛傳即將離職搵真銀,甘當逃兵,原因就是忌憚外部勢力,不敢履行分內職責。歸根究柢,香港雖然回歸,但只是換了一面國旗,高高在上的還是港英餘孽,呼風喚雨的還是洋奴漢奸,當司法等刀把子部門仍掌握在別人手裏,莫說二十三條立法,一百條立法亦是枉然。

所以說,香港的問題不是二十三條要不要立法,而是立法後敢不敢執法。正如有人指出,如果當局繼續懼洋如虎,如果律政司檢控繼續持雙重標準,如果反中亂港人士繼續有免死金牌,二十三條立法徒然添煩添亂,「唔立好過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