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憲法如何適用

在《基本法》作為《憲法》「特別法律」的理論框架下,《憲法》應該如何適用於香港特區呢?

筆者提出三項制度安排。第一,《基本法》的安排與《憲法》相衝突時,《憲法》賦予了《基本法》優先使用的地位。例如《憲法》第五條規定,中國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可是在香港則是根據「一國兩制」的方針和實際情況,繼續實行資本主義制度。於是便有了《基本法》第五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這便是以《基本法》的內容作為依歸。

第二,當遇上《基本法》範圍外的情況時,除非《基本法》另有規定,否則可引用《憲法》的規定,但此類引用不能違背《基本法》的精神和立法原意。例如《基本法》並沒有關於國旗和國歌的說明,這時候,便可以參閱《憲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關於「國旗是五星紅旗」、「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的規定。同時,當特別法律出現空白時,尋求一般法律當中既存的規則來補充,這個特性是法律規則本身所決定的。

第三,任何的相關法律或者相關法律部門之下的新立法、解釋,都不能違背《基本法》的原則。這是對於特別法律和在其管理下事務的尊重,也是維持特別安排的必要之舉。否則便有可能出現通過新立法,去否定特別法律的可能。具體來說,任何立法和對法律的解釋,都不能違反《基本法》,這是對《憲法》落實「一國兩制」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