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今年的工作報告當中,對於香港特區事務,提出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這引發出一個基本問題:《憲法》是否適用於香港?
如果適用,應該如何適用?從法理學來說,《憲法》是必然適用於香港的。一部憲法是當然地適用於全國範圍,不可能說在某些地區適用,而在另一些地區不適用。這涉及憲法的完整性問題,憲法背後所代表的國家主權,應該是完整地覆蓋全國領土範圍的。沒有主權的範圍,不能說是歸屬於這個國家的。
從實務角度來考慮,《基本法》的產生源自於《憲法》第三十一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二者共同適用於全國,包括香港。《基本法》的適用實際上就是對《憲法》第三十一條的適用。
一旦否定《憲法》在香港的適用,將同時否定了《基本法》的存在和適用能力,因為這將會否定了訂立《基本法》的法理依據。
那麼《憲法》和《基本法》之間是甚麼關係?引用筆者早年的一篇研究文章《基本法是中國憲法的特別法》,提出引用中國法律體系當中的「一般法律」和「特別法律」理論原則去回答這個問題。具體而言,根據《憲法》成立了特別行政區。可是由於香港的實際情況,與《憲法》所規定的內容並不相配,所以制訂了《基本法》作為《憲法》的特別法律,來對香港的事務進行管理。明天續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