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頒發臨時禁制令,禁制示威人士佔據旺角的交通樞紐。這把佔中抗爭轉移至法律的範疇,撇除了政治的爭執。公民抗命原則是守法,尊重法治,因為要求參與者接受,而不是抗拒法律制裁。禁制令表現了法庭和法治體制的權威,不可能用公民抗命來抗拒,因後者便是否定法治,也即從政治抗爭轉變為反對香港總體的法治制度與精神,性質完全轉變了。
佔中人士背後有公民黨的律師,戴耀廷本身也是律師,他們不可能不知法,不知公民抗命與法庭禁制令之間的性質差別。他們也不可能犧牲自己的專業道德和操守,繼續用謊言欺騙參與示威的民眾和香港社會。於是,對法庭臨時禁制令遵守與否,便可構成佔中佔港運動的轉折點:不遵守,則香港全社會可以對之討伐,以此來維護香港的法治;不遵守,也代表着示威人士已超越公民抗命,變成破壞香港法治的暴徒。
由此,整個事件便變得很簡單了。政府與警方的責任是執法,當然先要由法庭執達吏完成程序。如此,清場便帶有雙重意義和作用:一是政治解決佔中佔港的堵塞道路問題;二是執行法庭禁制令。
但示威者不守法庭禁制令,也必然抗拒清場,頑抗到底,政府便只有一個選擇:武力清場,不能讓示威者蔑視法庭,繼續佔據。清場可以有時間過程,至少讓禁制令在星期五聆訊,但屆時進一步確定了禁制令,則政府需要迅即清場——不惜代價,不怕使用武力。這是香港捍衞法治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