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社民連成員,年前在一個港鐵頒獎活動上搶咪喊口號和撒溪錢,原本被裁定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名成立的,但終院竟判兩人上訴得直,當庭獲釋,這結果令人愕然。鏡頭所見,兩人步出法院時,一臉洋洋自得,並表示今後會繼續以同樣的手段抗爭云云。明顯地,他們對自己的行為不僅沒有絲毫反省,且以「英雄自居」。筆者擔心,兩人的所為給年輕人立下了一個壞榜樣,動輒以暴力形式來達到目的。
從電視台重播當天兩人突然衝上台搶咪和撒溪錢的片段,清楚看到時任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受驚,更看到若非其他人合力把兩人拖走,他們又豈止會吵鬧「一分鐘」,頒獎禮能否進行下去也成疑問。儘管兩人現在「逍遙法外」,但他們的行徑和個人操守,應予嚴厲譴責,社會不能助長這股暴力歪風蔓延。
自由和民主,應該是人人平等享有的。每個人都有表達自己意見的自由,但亦必須尊重別人的自由,不能把「個人自由」凌駕於他人之上,這才符合民主精神。例如:學校畢業禮上,校長在致詞,有人因對校長不滿而上台搗亂,這豈不是侵犯了在場其他師生和家長想畢業禮順利進行的自由,可以嗎?又例如教堂正在進行莊嚴儀式,有人為反宗教而故意衝入場敲鑼打鼓,這又可以嗎?
若然此類行徑都不受譴責的話,香港可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