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點江山:欲加之罪 何患無辭

日前,內地司法部門在關押藝術家艾未未四十餘日後,透過新聞媒體宣稱艾的北京發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涉嫌「逃避巨額稅款」及「銷毀會計憑證」,正被「監視居住」云云。然而,此舉非但未能釋除海內外公眾對艾案的質疑,反而愈描愈黑。

首先,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必須在扣留艾未未二十四小時內將扣留原因、羈押地點通知其家屬。不過,新聞媒體不是「家屬」,艾的家屬迄今未有接到公安機關正式通知,這已是明顯的有法不依!

更重要的是,北京發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清楚無誤寫明「法定代表人」是路青,而不是艾未未;艾既不是股東也不是公司工作人員。奇怪的是,既然指控公司「逃避巨額稅款」,為甚麼作為法人代表的路青女士卻從來未被公安、稅務部門帶去問話?為甚麼要越過公司法人代表,直接扣留法律上並非公司股東的艾未未?現在,路青「捨身救夫」,將「發課」一切包攬上身,司法當局不是更加被動嗎?

再者,明明是逾期拘留,卻說是對艾未未「監視居住」,艾因何被扣?押於何處?家屬至今都不知曉,這是「監視居住」嗎?艾未未甚麼時候「居住」過現在羈押之處?為何秘密關押成了「監視居住」?

文明社會法治精神其中一條是「無罪推定」,而內地司法部門違背依法治國方針,不按程序辦案,對艾未未「先定罪,後找證據」,可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