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大律師、立法會議員、公民黨黨魁、「五區公投運動總發言人」余若薇日前對民眾上街遊行抗議司法判決不公有如下「阻嚇」性高論:「示威到某程度,或可構成對司法機構或司法人員施壓,也可能引致藐視法庭罪。」
余若薇的這番高論,具有明顯的「白色恐嚇」意向,但「語言表述」就相當「含糊」,這正是某類「恐嚇」慣用的方式,對此,資深大律師出身的政客果然「優為之」。
甚麼叫「示威到某程度」?是示威的人數多少?還是示威的路線長短?還是示威的人事構成?還是示威的口號標語?還是示威的抗議對象?還是示威的目的地?還是示威的人氣氛圍?還是示威的肢體語言?還是示威發生了衝突?或毀壞了公物,出現了流血?所有這些「程度」,只有出現了暴力,造成毀壞和傷害,才構成觸犯法律,干犯刑律,但絕不是「引致藐視法庭罪」,兩者之間根本構不成「聯繫」。民眾抗議司法判決不公,用示威遊行表達不滿,這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和「藐視法庭」有甚麼相干?余若薇能搬出哪一條法律來證明「示威到某程度」就能「引致藐視法庭罪」?如果能,請她具體說明;如果不能,就不要故作高深,胡亂引伸。
至於甚麼「構成對司法機構或司法人員施壓」云云,就更是荒謬絕倫。民眾遊行抗議司法判決不公,猶如輿論的批評,皆是在自由表達意見。「司法機構、司法人員」感覺有壓力很正常,任何司法判決宣布後,都要面對公眾和輿論的評議,司法判決並不受言論自由、批評自由的「豁免」,這難道不是自由社會和法治社會的基本構成嗎?有批評、有不同意見,就可能構成壓力,司法機構、司法人員難道就不能司法獨立了嗎?就不能正確對待了嗎?難道要像余大狀般用「引致藐視法庭罪」來防民之口嗎?以為這樣就能消除「施壓」了嗎?